安徽宿州吴桥新闻,安徽宿州埇桥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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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徽宿州吴桥新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安徽宿州吴桥新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扬州一狗主驾车撞死偷狗人,警方:已对狗主人采取强制措施,你怎么看?

扬州一狗主驾车撞死偷狗人,警方:已对狗主人***取强制措施,你怎么看?

法律是冰冷的,狗主人在偷狗贼没有对自己财产再次侵犯的情况下驾车碾压致人死命,冲动是魔鬼!脑子发热死了的和活着都负出代价,全世界的好律师都无法辩护你的无罪,民事加刑事,牢狱之灾免不了!狗主你没有执法权!

谢谢邀请,偷狗贼偷狗不该,而狗主撞死偷狗贼也不应该,狗贼虽然偷狗,但他不是狗命是人命,其罪行构不成死罪,再说他的罪行未经法庭判定,任何人都无权认定,他的生命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狗主撞死狗贼毫无质疑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服也好不服也好这就是法律。至于狗主撞死狗贼其责任程度如何呢?怎么定?这就要弄清狗主在与狗贼拿毒针对特时,是防卫过失?还是故意而为?如果属于防卫过失,仅以经济赔付的责任处理,如果是后者,问题就更严重了不但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两责并罚。后续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已待。

安徽宿州吴桥新闻,安徽宿州埇桥区新闻-第1张图片-宿州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谢谢邀请,欢迎关注李阿冰。

狗主人目前面临两方面的考量,一是是否是在偷狗贼威胁使用毒针射他的前提下,由于愤怒失去理智发生的***犯罪;二是是否在理智清醒的前提下,恶意***。

一旦确立了这两点,那么量刑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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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事情刚刚发生的时候,我说偷狗贼的死是“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其实用到狗主人身上也同样适用。偷狗贼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想看到的。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是刑法理论上***犯罪的一种,与预谋***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是行为人一般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极有可能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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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偷狗贼确定为“用毒针威胁、言语***”狗主人,而这一事实也确凿,那么狗主人就会被认定为******。

但***毕竟是***,不管有什么原因,被***取强制措施也没毛病。而鉴于案件的性质,会大大减少量邢。

最后如果事情明白清晰,狗主人极有可能会按照“情节较轻”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牢狱之苦。

当然,还要考量狗主人驾车的性质,若狗主人只是想开车跟随,后被激怒,可能造成过失***,而如果跟随过程中发生意外,也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罪,他们的量刑各不相同。最终结果还是让法力来调查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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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1月15日,在扬州新坝吴桥加油站附近,一名疑似偷狗的男子被面包车撞倒身亡。

随后警方通报称,1月15日,我局接到李典镇吴桥加油站北侧发生***的报警。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范某(男,40岁,徐州邳州人)在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遇见***其家狗的嫌疑人罗某(男,42岁,淮安人),罗某被发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遂驾驶面包车进行追赶,发生碰撞,致罗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已被***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虽然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是却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根据当时当地人透露,罗某在偷狗后被被主人罗某发现,主人要求其将够归还,但是罗某并未归还,而且还威胁狗主人说“你敢追,我就拿针毒你”,然后驾摩托车离去,狗主人开面包车追随,随后发生意外,致使罗某受伤致死。

当地村民表示,近来偷狗十分猖獗,有村民曾追赶偷狗贼时,还被打伤了,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多次。而狗主人之所以疯狂追偷狗的罗某,是因为范某养了两条狗,罗某在偷走第一条后,不久折回在偷第二条狗时被发现。

网友表示,偷狗的罗某曾用毒针威胁,狗主人是在正当防卫;毒镖可致人死亡!此事定意外***更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首先撞死人就不对,尊重生命就是尊重自己。偷狗应该报警,不然要警察何用;入冬偷狗是恶习,希望执法部门能充分考虑前因后果,人性执法,以赔偿为主,毕竟是一条人命没了!

对于这件事中,死者盗狗的事实被确认,***行为存在,而且射杀狗的飞镖上有毒,还存在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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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狗贼 罗某 吴桥